原告济南峰寰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济南峰寰电子公司)与被告高青县人民医院(以下简称高青县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济南峰寰电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辛*,被告高青县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济南峰寰电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的应收货款483583.24元;2、责令被告赔偿原告货款产生的违约金、利息及因催款发生的差旅费、误工费等损失费用176140.06元(可提供银行利息支出证明及相应费用单据);3、请求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底,原告中标被告信息化建设项目,有中标公示及采购合同。2016年12月19日,原告及被告签订设备采购合同,2017年2月起全部供货并安装完毕,合同约定2017年2月起被告开始向原告支付货款1210388元,但被告无故拖欠货款,原告业务员先是电话催收,后多次前去上门催收,但被告多次承诺付款后又以各种理由再次推诿并延后支付,多次出尔反尔。为保障诚实信用、和谐文明的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本文书还有46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