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袁**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其应分担的合伙支出费用18955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1月至2012年3月,原告与案外人张**经协商一致,在李*超等人旧宅上合伙翻建,拟建3间**层房屋,原告与张约定各占50%的合伙份额。在建第4至第**层前,张通过其子将其在第**层至第**层占有的50%合伙份额转让给钟成,后钟成又转让给本案被告袁**。2013年11月12日。袁**将其占有的50%份额的第4至第**层建设工程以每平方米720元的价格发包给原告,工程价款为258897元。2015年5月,原告动工建设第4至**层时,北邻孙*以影响其采光为由阻挠(与其宅相隔不足5米),袁**当时说由他协商解决,但他并未...(本文书还有20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