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詹**与被告武汉钢实盛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钢实盛达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詹**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武汉钢实盛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280,000元及截止到2018年的利息900,000元,共计3,180,000元;2、判令被告以欠款本金2,28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的标准向原告支付从2019年1月1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因经营需要,被告于2016年4月21日向原告借款2,000,000元,约定年利率为3...(本文书还有17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