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钟**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紫金****************、原审被告南京唐会******、张**、华*、马*、朱**、李*、南京诚焱********、江苏第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经审理查明,除一审法院认定的钟**与紫金河西支行签订案涉《保证合同》以外,一审法院认定的案件其他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另查明:1.南京市雨花台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5日作出(2015)雨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5日起至2016年5月4日止。已扣除先期羁押的一个月)。2.二审中,钟**向本院申请对案涉2015年12月30日《保证合同》、2016年12月28日《保证合同》及《借款展期协议》上“钟**”落款签名真实性进行鉴定。本院同意其申请后,依法委托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因钟**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鉴定费用,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决定终止此次鉴定并将鉴定材料退回。后钟**向本院表示,经其与紫金河西支行庭外协商自行共同选择、委托一家鉴定机构对2015年12月30日《保证合...(本文书还有12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