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通榆县实验小学校(以下简称实验小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榆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的法定代理人赵**、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常**、被告实验小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6532元,其中包括检查费132元、鉴定费1600元(吉林仁和司法鉴定所鉴定费1000元、吉林通达司法鉴定所鉴定费600元)、义齿安装费19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2.由二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14日,赵**在实验小学上学期间,下课准备去厕所时,意外摔倒,致两颗门牙断裂。经白城市中心医院诊断:牙外伤,松动度ⅰ°,冠折。实验小学为...(本文书还有27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