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与被告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段虹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郑*权证字第××号房产系原告所有;2、判决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变更过户手续;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王*源于1998年4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长子王**。2006年3月份原告购置位于郑州市××农业路东××楼××单元××房产**房产登记在被告名下。后因原告与王*源感情不和,双方于2007年4月份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时约定所有的财产归女方所有,其中包含了上述房产。原告认为该财产属于原告所有,被告应依法配合办理变更过户手续,故原告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王**辩称:原告与被告系母子关系。涉案房产系原告对被告的赠与,被告已接受赠与并办理权属登记,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本文书还有12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