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三扬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扬电子公司)诉被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三扬电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被告公积金中心的委托代理人谢**、武*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三扬电子公司诉称,原告收到被告送达的穗公积金中心南沙责字〔2018〕1798号《责令限期办理决定书》,责令原告为第三人缴存2010年8月至2016年4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合计16665元到第三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原告对该决定书中关于缴存时间、缴存金额等内容及责令缴存适用的法律法规均不服,认为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查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理由如下:一、被告在处理第三人补缴公积金的请求时,没有适用两年时效方面的法律规定,这是错误的。首先,被告作为公积金管理机构,在原告与第三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保障劳动者在享有公积金待遇方面的权利,其在履行职权时应当遵守、参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本文书还有51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