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锦兴纺织漂染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锦兴纺织漂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被告周*的委托代理人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周*于2005年1月3日入职广州锦兴纺织漂染有限公司,双方于2016年3月17日最后一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岗位为技术类(对色主任),时间为2016年2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合同,有缴纳社保广州锦兴纺织漂染有限公司每月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向周*发放上月工资,没有发放2018年7月之后的工资双方确认周*的最后上班打卡时间为2018年9月18日,但不确认劳动合同解除时间广州锦兴纺织漂染有限公司认为...(本文书还有16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