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东秦*物流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以下简称秦*公司)诉被告赵**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小额诉讼)程*,后转为普通程*,于2019年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清偿拖欠原告的垫付货款及运费14673元及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素有业务往来,被告购买中山市古镇、横栏等厂家的灯饰产品,委托原告代为运输并帮其垫付货款及运费。2018年1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被告确认截止到出具欠条当日,共欠原告垫付货款及运费14673元。被告承诺上述所欠货款及运费定于2018年5月30日归还,否则交由合同履行地—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管辖。到期后原告数次追讨,被告始终不予解决。为此,原告诉至法院,提出以上诉请。
原告为支持其诉求,向本院提交证据有:1....(本文书还有9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