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份,汪清县合泰嘉园(原福林仙居更名为合泰嘉园)物业工作人员和购房户找到原告宏源公司称小额贷款的人来收房子,经过调查得知,2013年8月28日房地产公司给原告宏源公司出具了空白的顶账房屋合同书后,项目部的出纳员郝**将其中的4套房屋合同交给了被告张**用于抵押贷款,4套购房合同的购房人登记在张**名下。4套购房合同分别为,和泰家园**号楼**号**房屋面积均为90.07平方米;**号楼**号**房屋面积为92.18平方米。
上述4套房屋均售出,购房人已经入住。张**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方式进行抵押贷款,其真实意思表示并非购房,所签订的购房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另外,张**与第三人郝**存在恶意串通行为。郝**将房屋抵押借款,超越代理权,且相对人对此事明知。
被告房地产公司辩称,原告宏源公司起诉被告房地产公司诉讼主体错误。被告房地产公司只是为被告林业局与宏源公司代签“建筑工程承包...(本文书还有28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