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王**、金**、季小法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诉讼过程中,原告刘**申请撤回对被告季小法起诉,本院另行裁定予以准许。诉讼过程中,原告刘**申请追加李**、王**为被告,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吴**,被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被告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李**,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当事人庭外和解未达成协议,现已审理终结。
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王**、金**、李**、王**赔偿刘**经济损失共计428013.05元,包括医疗费44128.3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50元(45天×30元/天)、误工费40080元(167元/天×240天)、护理费14111.50元(167元/天×45天+83.5元/天×79天)、残疾赔偿金225548.40元(51261元/年×20年×22%)、鉴定费26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86194.80元【31924元/年×(12年+15年)÷2×20%】、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诉讼过程中,刘**以赔偿标准发生变化等为由,将诉讼请求中的医疗费增加至44848.96元、残疾赔偿金增加至244525.60元(55574元/年×20年×22%)、被扶养人生活费增加至93414.60元【34598元/年×(12年+15年)÷2×20%...(本文书还有59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