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诉被告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的委托代理人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诉称:2014年5月20日,被告因扩大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43658.92元,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出借30000元,其余现金出借,借款期限为24个月,月还款本息总和为2009元,双方签订了书面《借款协议》。后被告并未按期还款,根据双方的《借款协议》约定,原告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罚息等,同时产生争议的由合同签署地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管辖。截止今日,被告仍未全额还款,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本文书还有16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