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与被告南京市浦口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被告南京市浦口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诉称:原告母亲杨**因病于2017年3月17日上午10时许在南京市浦口医院急诊,当时言语不清,四肢无力,吞咽困难,ct显示脑梗。下午2时许在神经内科住院治疗。杨**既往有心脏病、心衰、高血压等疾病,已向医生讲述,并提供以往住院诊断报告。但杨**住院不到一天即突然死亡,医院死亡记录上诊断为“心源性猝死”。原告认为在杨**住院治疗期间,医院护理不到位且极不负责任,没有及时给予心电等监测、吸氧,并且超剂量使用“依达拉奉”、“丹参酮”药品,即院方延误检查与治疗、超剂量用药等过错,对患者的死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请判令:1、被告南京市浦口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1900元、死亡赔偿金200760元、丧葬费33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交通费200...(本文书还有31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