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肖**、陈*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肖**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章**、被告陈*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停止对陈*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账号*******)(以下简称涉案账户)中的80000元款项的执行,解除80000元款项的冻结、扣划,并将该款项返还给陈*;2、本案诉讼费由肖**、陈*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7月20日,陈*通过建设银行手机银行转账给其胞妹陈*时,因陈*与陈*名字近似,陈*误将转给陈*的80000元汇入涉案账户。次日,陈*向陈*反馈并未收到款项80000元,陈*通过查询...(本文书还有16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