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侯**、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侯**、刘*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3月15日起,以50000元为基数按每年百分之二十四计算利息,直至被告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2月8日,两被告与原告签订借款协议,协议约定两被告从原告处借款100000元人民币,并约定了借款期限及利息,原告将100000元人民币转给被告侯**。2018年3月9日,被告刘*还款2万,本金剩余8万未还。2018年3月10日,又重新签订借款协议,重新约定了借款期限及利息。协议签订后,被告刘*仅归还3万元,剩余5万本金及利息经多次催要未果,现依法诉至法院,请求依...(本文书还有37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