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男,汉族,1942年6月**日生,现住襄汾县,现住襄汾县。
上诉人襄汾县陶*乡中梁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襄汾县人民法院(2018)晋10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襄汾县陶*乡中梁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冯**,被上诉人张**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襄汾县陶*乡中梁村村民委员会上诉称,上诉人曾就该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以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为由,于2017年向山西省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7日作出(2017)晋民抗29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本文书还有6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