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林**、梁**、林**因与被上诉人雷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湛中法行初字第4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原告林**、梁**、林**于2013年12月30日向雷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事项:依法撤销雷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准予雷州市东里镇中心小学中心幼儿园建设的准建证。雷州市人民政府受理后,于2014年3月20日作出雷府复决(2014)2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认定:复议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准予第三人中心幼儿园建设的准建证,但不能提供被申请人给第三人颁发准建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任何载体,被申请人否认给第三人颁发过准建证;行政复议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能确定,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应予以驳回。原告林**、梁**、林**不服,...(本文书还有27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