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李**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的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李**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医疗费48194.44元、交通费1500元,合计50894.44元。诉讼中,吴**变更诉讼请求,将交通费变更为2100元、增加医疗器械费588.94元、增加误工费13500元、增加护理费18900元、增加营养费3000元、增加鉴定费2100元、增加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其他请求事项不变,合计94583.38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14日下午19时许,吴**在自家菜地里干活,李**的哥哥李*山与吴**发生口角,李**上前打了吴**一个耳光,吴**倒地后李**继续对吴**进行殴打。经北京市延庆区医院诊断:吴**右膝关节闭合性损伤、右膝关节前交叉韧带断裂及右膝关节内侧半月板损伤。李**拒绝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本文书还有22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