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诉被告河南思齐置业有限公司、王**、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代理人刘*、被告王**的委托代理人李**、被告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思齐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12月,第一被告向中牟县大孟*多户村民融资。原告经第三被告介绍,与第一被告签订《理财合同》,约定第一被告从原告处借款600000元作为临时周*资金,借期至2015年7月。月息1.5%。该笔借款从原告账户转至第三被告账户,随即转给第一被告。后第一被告到期不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第一被告经过第三被告中间转手,以现金、转账等方式陆续给原告还款60000元。2016年5月17日,第三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承诺与第一被告承担共同还款义务。2017年3月21日,第二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据承诺与第一被告承担共同还款义务...(本文书还有20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