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与被告曾**、李**、谭**、区社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颜**,被告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谭**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区社洪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曾**、李**、谭**、区社洪连带偿还欠款70万元,并按1.5%月息从2015年2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计算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利息暂计至2017年10月27日为214500元,本息合计914500元。事实和理由:林**与曾**为朋友关系。曾**在古镇经营灯饰生意,由于大家比较熟络,当其因生意所需向林**借钱时,林**一直鼎力支持。从2010年开始,林**前后借了很多钱给曾**,并口头约定1.5分的月息,同时按曾**的指示把部分资金转入谭**的账户。后曾**陆续归还了部分借款,直至2015年2月1日,其仍欠林**70万元。当日,曾**欠下借条...(本文书还有32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