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上海仲盛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仲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昆山力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天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仲盛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二项,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诉讼费由力天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系争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及协议书并不属于“流押”,理由如下,1、仲盛公司取得涉案房屋的预售登记并非基于抵押的法律关系,而是基于双方当事人就反担保债务的结算、清偿的《协议书》,是双方就债务的清偿方式及和支付方式的安排,其与抵押的区别在于:首先,双方就应偿的确然债务作了整理结算,而抵押设立是仅对担保范围的或然债务予以约定。其次,双方就用于抵偿债务的不动产的价格作了确认,且该价格是结算时的市场价格,而流押的最大特征是不对抵押物或者流押物的价值给出公允的计算,而直接规定物的所有权转移。因此,本案所涉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并非抵押关系,也非流押关系。2、涉案协议书并不满足流押性质,不应当以此认定涉案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根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流押是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直接约定债务无法清偿时,直接转移抵押物所有权。而本案中,协议书并非该等法律规定描述的流押行为,而是确认房屋买卖,以购房款冲抵债务,相关款项经过计算确认,不存在直接转移物的所有权的行为。双方签署协议书时并未就系争房屋形成抵押法律关系,不满足流押的前置条件。3、涉案协议书经过公平合理的结算,并未损害力天公司的权益。担保法规定流押无效的情况,是基于流押可能导致用于清偿的抵押物的价值大于债权,导致损害其他债务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产生,但本案中不存在相关情况,理由是,本案所涉债务和用于冲抵债务的房屋价格均经过结算,金额明确、合理**房屋出售价格符合当时的市场价格,债权与房屋冲抵价格一致,不存在低价处理房屋的情况。以购房款冲抵债务的协议合法有效,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本文书还有79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