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7年4月12日与被告至上公司签订了《劳务安全承包合同》,被告至上公司将其开发的至上·南江印象项目土建外墙保温、涂料劳务工程承包给原告。工程承包范围:合川区至上白鹿山7***小区内a1-a5的外墙抹灰保温系统、外墙乳胶漆及电动吊篮、施工机具安全文明施工、劳动防护用品。b6-b10的外墙抹灰保温系统、真石漆及施工机具安全文明施工、劳动防护用品。付款方式为:工程竣工验收后,二个月内一次付清扣除外墙漆3%的质保金后的全部工程款。根据合同及工程结算书,被告至上公司应于2019年4月1日前支付原告工程款2864893元,然而经多次催收至今未付;因为被告白鹿公司与至上公司系本开发项目的联合开发单位,原告对他们共同开发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白鹿公司理应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至上公司未作答辩。
被告白鹿公司辩称,一、依据债权合同相对性原理,白鹿公司不应当对劳务合同债务承担任何责任。本案讼争的法律关系是劳务合同纠纷,不是合作开发房地产合...(本文书还有32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