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连市甘井子区七迎路春利消防成套设备经销处与被告大连合鑫源电力物资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鑫源公司”)、大连韩*彩色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曲云、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连市甘井子区七迎路春利消防成套设备经销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合鑫源公司给付货款269,395元并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7年1月9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事实和理由:2010年,原告经张**介绍,承接了被告合鑫源公司在大连市甘井子区电厂项目中的钢制保温门、防火门制作安装业务,原告与被告合鑫源公司就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达成一致意见后,被告合鑫源公司借用被告韩*公司的名字与原告签订了书面合同,但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由被告合鑫源公司实际履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要求履行了全...(本文书还有36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