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京立汉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汉公司)诉被告昌德成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德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立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昌德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立汉公司诉称:原、被告自2012年开始存在长期业务往来,由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为被告生产加工无卤阻燃尼龙66(a103s、a9000ep、a9000epbl、a9000epre、a9703ep),结算方式及期限为账期30天。业务往来过程中,原告均按约履行了加工义务,然被告未按约支付加工费,截止至2014年3月31日,双方确认被告尚*原告加工费人民币725972.03元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现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加工费人民币725972.03元,利息...(本文书还有12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