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申请执行李**、广东连邦软件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39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法律文书,李**应向叶**支付租金259806.45元及滞纳金、2015年7月18日至2015年12月23日的使用费542725.81元,广东连邦软件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被执行人还应连带承担案件受理费5705元、公告费1000元。由于李**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叶**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本院于...(本文书还有4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