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雷*(反诉被告)诉被告王**(反诉原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王**提起反诉并申请追加中山市大圣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圣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原告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被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大圣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4月2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协议》(n0.0000182);2.判决被告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3.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购房款5万元;4.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中介费损失2万元;5.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房屋溢价部分损失(涉案房屋在起诉之日的市场价值与涉案合同约定的房屋成交价格的差额,暂定为30万元);6.判决被告承担原告诉讼保全担保费4000元、律师费2万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2日,原告与被告在第三人的组织下,双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协议》(no.0000182),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博爱七路**号聚豪园东铂世纪苑**幢**房及屋内家具出售给原告,价格为165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双方约定向被告支付了购房定金10万元、购房款5万元,并向第三人支付了中介费2万元。根...(本文书还有53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