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诉被告河南锦家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蒋**、辛**,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12月2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楼××单元××房屋××套**房屋面积87.66平方米,总价款为82.1225万元,双方约定2017年12月31日前交付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还对房屋付款方式、基础设施、产权登记、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等做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交付房屋,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被告已经违约,其依法应当支付违约金。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按每日82.12元支付自2018年1月1日起至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房屋时的违约金(暂计算至起诉之日的违约金为5584.16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一、被...(本文书还有39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