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平*综合实验区水利综合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平*水利中心”)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福建省平*县人民法院(2018)闽012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支持李**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平*水利中心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李**与平*水利中心之间的劳动关系一直存续,一审法院认定李**于2001年4月被辞退,缺乏事实依据1.李**于1990年入职平*水利中心处工作,工资由平*水利中心发放,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平*水利中心出具的《原玉井自来水站四位职工简历》可以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的形成与存在的事实,李**虽在2001年被要求回家待岗,但双方劳动关系一直未发生变更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本文书还有33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