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诉争商标。
1.注册人:原告
2.注册号:110563333.申请日期:2012年6月21日4.专用权期限至:2023年10月20日
5.标识:
6.核定使用服务(第45类):调解;知识产权咨询;版权管理;知识产权许可;知识产权监督;法律研究;诉讼服务;计算机软件许可(法律服务);域名注册(法律服务);替代性纠纷解决服务
二、引证商标。
1.注册人:第三人
2.注册号:68454643.申请日期:2008年7月17日4.专用权期限至:2020年5月27日
5.标识:
6.核定使用服务(第45类):法律服务;提供关于知识产权的专业建议咨询服务;知识产权的建议咨询和研究服务;法律研究;法律咨询服...(本文书还有16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