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诉被告开封市包公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王*,被告开封市包公食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于1986年至2013年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判决被告向原告给付其自行补缴的基本养老金中的单位欠缴部分和滞纳金及利息22918.99元;3、判决被告按照《开封市石油化工厂职工安置方案》向原告给付医疗保险金33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于1985年进入开封市石油化工厂工作,2012年开封市石油化工厂由被告收购,按照当时签订的《开封市石油化工厂破产资产收购协议书》要求,原开封市石油化工厂职工由被告全部接收并签署了《开封市石油化工厂职工安置方案》,《开封市石油化工厂职工安置方案》中明确约定了由被告为原开封市...(本文书还有19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