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侯**与被告李**、陈**、焦作东洲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洲塑胶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向各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文书。2019年4月28日,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李**、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侯**诉称:被告李**、陈**系夫妻关系,二人作为股东家庭经营共同开办东洲塑胶公司。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被告李**、陈**共同以个人名义先后于2016年2月25日、4月24日、11月22日、2017年6月25日四次共向原告借款合计1700000元,约定月息2.5%,利息已清至2018年12月,均出具有借据。现原告需要用钱,但被告拖延未还。请求判令三被告偿还借款1700000元及利息(从2018年12月26日起按月息2%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和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由三被告承担。
被告李**、陈**、东洲塑胶公司辩称,对借款事实...(本文书还有9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