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温县恒源******诉被告济源市顺*******、渤海财产***************、华安财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根据原、被告所举有效证据,结合庭审情况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8年10月29日5时40分许,李*驾驶被告顺达公司的豫u×××××/豫u28**挂号车,在温县××处由××向北行驶时,与原告停放在便民加油站内的豫h×××××号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车辆损坏。经认定,李*负事故全部责任。豫u×××××号车在被告渤海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100万元的商业险,豫u28**挂号车在华安公司投保有5万元的商业险,均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现原告要求:1、被告渤海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2000元,下余127320元由被告渤海公司、华安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不足部分由被告顺达公司承担;2、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适用于过错责任原则。
一、原、被告赔偿责任的认定。
李*驾驶被告顺达公司的豫u×××××/豫u28**挂号车与原告停放在便民加油站内的豫h×××××号货车发...(本文书还有8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