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被告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施**立即偿还李**借款本金135000元及利息(以135000元为基数,按每月3%自2016年2月4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4年10月10日,施**向李**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款条》,约定借款期限15天至1个月,利息按每月3%计算。李**按约支付借款。借款期限届满后,经李**多次催讨,双方于2016年1月30日结算,确认施**尚欠本金30万元及利息13.5万元。施**于2016年2月4日支付30万元,作为偿还利息13.5万元、本金16.5万元。2018年2月7日,李**再次向施**确认,截至2018年2月4日,施**尚欠本金13.5万元、利息...(本文书还有12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