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查明,2018年7月23日、8月9日、9月17日,被告人王**、胡*、胡恩甫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一审审理中,被告人胡*亲属向本案预交了赔偿金人民币1万元。同时查明,被害人李*受伤后,在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救治,经住院治疗11日,共用去医疗费人民币39766.31元(以下币种皆为人民币),构成二个十级伤残;其要求判令被告人胡*、王**、胡恩甫赔偿医疗费及辅助材料费40331.0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元、误工费22879元、护理费10020元、营养费5000元、交通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122262.8元、鉴定费19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合计253722.84元。
原判根据上述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胡*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被告人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三、被告人胡恩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被告人胡*、王**...(本文书还有8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