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南京市浦口医院(以下简称“浦口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庭审中,原告陈**的法定代理人刘*、委托代理人陆**,被告浦口医院的委托代理人顾**、刘**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庭审中,原告陈**的委托代理人刘*、张*,被告浦口医院的委托代理人顾**、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诉称,原告陈**“外伤至左膝部肿痛活动受限2小时”入住浦口医院骨科,因浦口医院的医疗过错导致原告目前处于植物人状态。2011年11月,原告陈**诉至浦口法...(本文书还有103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