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张**、张**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保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春城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春城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45598.12元。事实与理由:原告张**妻子、原告张**、张**母亲谭**于2017年11月6日12时18分许被朱*驾驶的渝g******号小轿车在垫江县东方大道(重庆钟表厂附近)撞倒,导致谭**受伤。谭**受伤后被送往垫江县中医院抢救无效于2017年11月8日16时40分死亡。重庆市垫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朱*承担全部责任,谭**和操淑华不承担责任。朱*驾驶的渝g******号小轿车登记在何凤林名下,系朱*购买所得,实际为朱*所有。渝g******号小轿车在被告太平洋财保春...(本文书还有22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