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开封市包公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开封市包公食品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出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给付其自行补缴的基本养老金中的单位欠缴部分和滞纳金及利息共计22844.67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于1984年进入开封市石油化工厂工作,2012年开封市石油化工厂由被告收购。按照当时签订的《开封市石油化工厂破产资产收购协议书》和《开封市石油化工厂职工安置方案》,原开封市石油化工厂职工由被告全部接收。《开封市石油化工厂职工安置方案》中明确约定了由被告为原开封市石油化工厂职工办理进入社会统筹,缴纳基本养老金。但被告一直未履行安置方案,从**原告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因原告需办理退休手续,在退...(本文书还有18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