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与被告史*、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芮**、被告建设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平安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史*、建设银行共同赔偿徐**各项损失计113640元[医疗费640元、营养费1800元(30元/天×60天)、护理费10935元(121.5元/天×90天)、误工费14400元(2400元/月×6个月)、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30元/天×20天)、残疾赔偿金78835元(31640元/年×20年×10%=6328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0740元/年×15年×10%÷2=15555元)、后续治疗费6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500元、鉴...(本文书还有42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