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李**、仇**、仇**与被告吴**、李晶、丁**、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仇**及四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杨*、被告吴**的委托代理人刘**、被告李晶的委托代理人国**、被告丁**的委托代理人肖**、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方**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李**、仇**、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近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的合理交通费及误工费费等共计960384.65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25日13时...(本文书还有36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