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诉被告闫*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万**,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闫*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垫付信用卡借款122090.82元(其中平安银行75692.28元,招商银行46398.54元)。原、被告原系同事关系,双方平时关系融洽,2017年4月被告向原告提出要借用原告的信用卡,因生意上需要经常资金周*,自己的信用卡额度较低,出于对朋友的信任,原告将自己的平安银行,招商银行两张卡借给被告使用。之后一年多时间,被告多次使用原告的信用卡,且一直按期偿还,但2018年6月开始不按时归还,其中平安银行贷款80000元,共分18期,被告还了9期后不再偿还,原告为被告垫付平安银行借款29716.32元,垫付招商银行借款46398.54元,合计76114.86元,尚...(本文书还有8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