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董**因与被上诉人于*、于*、于*,原审被告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2018)吉24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无新的事实和证据,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董**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董**向被上诉人支付10万元,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但是没有考虑到实际情况,是不公平的。诉争土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款是董**与中国白头山实业有限公司自2013年到2015年间经过多次诉讼才取得的(白头山公司的诉讼请求是无偿收回土地,不给任何补偿款),为了打官司董**支付了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各项费用合计12万元,应该由被上诉人按比例承担该费...(本文书还有16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