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兰**与被告河南金味德牛肉拉面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味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味德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撤回了对王**、刘**、梅**、郝*、张*、甘肃金味餐饮有限公司的起诉。
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3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开始至2018年7月份被告让原告给其供应牛肉及相关的熟食。在合作中被告将2017年11月以前的进行了结算,但截至2018年7月,剩余货款共计136000元,被告一直没有结账。现被告也不予照面,因...(本文书还有6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