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原阳县凯联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联置业)与被告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3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凯联置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李**,被告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凯联置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梁**继续履行补充协议,返还人民币143377.44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事实与理由:2015年2月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购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御景龙城**栋**单元**层**号房,建筑面积为128.49平方米,总价款为人民币387783元,付款方式为首付人民币197783元(至今未付),其余人民币19000...(本文书还有16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