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以下简称紫金银行城西支行)与被告南京南惠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惠公司)、贲**、陈**、范**、殷**、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孙*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紫金银行城西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被告贲**亦作为被告南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被告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范**、殷**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紫金银行城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南惠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186886.59元及截至2018年5月7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28171.8元,并按合同约定标准即年利率11.1%继续支付自2018年5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2.判令南惠公司支付律师费24000元;3.判令贲**、陈**、范**、殷**对于南惠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紫金银行城西支行有权就上述债权以唐...(本文书还有32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