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以下简称紫金农商行城西支行)与被告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紫金农商行城西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紫金农商行城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贷款本金人民币72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合计21728.99元(计算至2018年1月31日),并按借款合同约定年利率12%的标准继续支付自2018年2月1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时止的利息、罚息、复利;2.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8000元;3.原告对被告所有的位于南京市××××室(丘权号:177700-ii-281)房产享有抵押权,原告对该房产的折价或拍卖、变卖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29日,被告万**与原告紫金农商行城西支行签订《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90万元,年利率8%,期限自2016年...(本文书还有22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