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成都阿斯特克国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与被告成都阿斯特克国龙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保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张**、被告环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环保公司对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1民终****号判决书确定的成都金泰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并立即支付工程款4395185.56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环保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1民终****号终审判决确定成都金泰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泰运公司)为原告的债务人,欠原告工程款4395185.56元及利息。原告向法院申请对金泰运公司强制执行,但金泰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查实,金泰运公司2016年3月29日前的股东是环保公司,环保公司于2016年3月29日将成都安电科技发展有限公...(本文书还有32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