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毕**、毕**与被上诉人杨**、许**、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7)德民一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2月28日进行了法庭调查,上诉人毕**及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杨**、邵**及委托代理人姚**参加了调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毕**、毕**一审起诉称,2005年11月2日,杨**、许**、邵**趁毕**人身自由受限制之机到缅甸克钦邦第二特区将毕**、毕**的292.83立方米柚木及一辆摩托车强行拉走,造成毕**、毕**的木材加工厂停工至今。请求判令:一、杨**、许**、邵**赔偿毕**、毕**292.83立方米柚木折价款人民币1245886元,12车柚木的上下车费及运费25930元,摩托车折价款人民币3800元及毕**、毕*...(本文书还有18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