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敏腾(广*)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敏腾公司)诉被告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4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敏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甘**,被告公积金中心的委托代理人谢**、钟**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敏腾公司诉称:一、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没有调查取证。被告作出《责令限期办理决定书》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只向原告出示了《核查通知书》《住房公积金应缴数额统计表》《历年工资总额明细表-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管〔2006〕52号),对第三人与原告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否持续不间断在原告处工作、第三人真实工资等重要证据根本没有出示,也未向原告核实。被告没有任何调查取证,...(本文书还有40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