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简称人保财险六安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9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理人李*、委托诉讼代理人权**,被告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人保财险六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被告王**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合计1427704.2元;2.由被告人保财险六安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优先赔付给原告;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2018年2月14日10时10分被告王**驾驶皖n×××××号小型轿车从东往西行驶至瓦高路双庙集镇吴*村土楼组十字路口时,因未让右方来车先行,与原告王**驾驶的从北往南行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事故...(本文书还有35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