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27日17时15分,被告蒋*驾驶沪c3xx**小型轿车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听潮南路进汇成路南约100米处与原告李**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电动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蒋*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次要责任。事发后,原告至上海市浦东医院等医院门诊检查治疗。经公安交警部门委托,上海市浦东新区浦南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三期”进行鉴定。2018年12月19日,该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李**因交通事故致右膝、右足踝软组织损伤伴感染,上前牙折断,伤后休息期60日、营养期30日、护理期30日。”原告为此鉴定支出鉴定费900元。另原告为本次诉讼支出律师费1,000元。
另查明,沪c3xx*...(本文书还有1642字未显示)